九江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7月24日 19时 阅读 29229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濂溪区某潮餐饮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濂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为满足外卖平台入驻要求,通过社交软件联络陌生人员,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他人伪造《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并将该虚假资质证件在美团外卖店铺进行公示,违规开展线上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构成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资质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为规避平台资质审核,以有偿方式伪造食品经营登记证、以虚假资质上线外卖平台,是典型的网络餐饮资质造假违法情形。该行为刻意隐瞒合法经营资质,增加市场监管执法管控难度,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同时破坏网络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制度,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从严查处此类资质造假、违规入网经营行为,重拳整治线上餐饮行业乱象,倒逼经营商户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二、濂溪区某淇餐饮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濂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排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委托第三方代办机构办理美团平台入驻手续,且未严格审核代办机构资质,导致平台公示经营主体为“濂溪区某蛋糕店”,与实际经营主体“九江市濂溪区某餐饮店”不符,同时存在公示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问题。此外,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行政许可系统核验,无有效登记备案信息,判定为伪造证件。当事人凭借该虚假资质完成平台入驻并开展线上餐饮经营,其行为涉嫌构成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资质入网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当事人借助第三方代办机构实现虚假入驻,刻意隐匿真实经营主体与经营地址,并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骗取入网资格,属于典型的网络餐饮资质造假违法行为。该行为造成线上线下经营信息割裂失实,形成监管盲区,加大执法管控难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违反网络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制度,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从严查办资质造假、违规入网等违法行为,强力整治线上餐饮行业乱象,倒逼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三、共青城市某柒度湘餐饮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入网经营案

案情简介: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共青城荷塘小区餐饮店集中区域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餐饮店在外卖平台进行公示的证照信息与其线下堂食公示的证照信息不一致。针对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外卖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当事人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上传虚假资质、经营信息,刻意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误导消费者与平台审核,主观存在故意,虚假信息破坏网络食品经营准入核验机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增大线上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以此警示线上食品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公示各类经营信息。


案例四、武宁县梅某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案

案情简介: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活动检查中,发现某团店铺“某馄饨水饺”上传的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武宁县某早餐店,上传的店门头照片显示为“某馄饨水饺”,该店铺页面显示月销售30。经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武宁县某早餐店和“某馄饨水饺”实际为两个不同主体,经询问上述两个店铺负责人,均表示未入驻某团平台,经与平台负责人核实,当事人梅某为平台业务员,为完成当月入驻某团店铺业务数量,利用其姐身份证充当经营者,同时上传武宁县某早餐店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和武宁县某餐饮店的门牌头照片“某馄饨水饺”向某团总部申请入驻平台并通过审核。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加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是平台业务员为冲业绩虚构线上餐饮店铺的典型“幽灵外卖”案件。该案暴露出平台业务员受业绩指标驱动,违规冒用他人证件虚构线上店铺,说明平台对从业人员合规约束存在漏洞。冒用资质店铺无真实经营主体,食品安全责任悬空,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需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对专项排查,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餐饮资质入网经营行为,倒逼各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五、修水县榴某汐餐饮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入网经营案

案情简介: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修水县某餐饮店虽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在外卖平台开设线上店铺时,故意上传并公示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情评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向第三方平台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证明,严禁使用伪造、变造及借用他人资质开展线上经营。该经营主体自身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却蓄意上传公示虚假许可信息,刻意规避日常监管。网络餐饮经营必须严格落实线上线下同质同标管理要求,坚守诚信经营底线。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企图规避监管、投机取巧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惩处。

(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编辑:涂画画

责编:肖文翔

审核: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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