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一批燃气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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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了一批近期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例,现予转发部分典型执法案例,供参考。

案例一、违规施工导致燃气管道破损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上海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九江市濂溪区嘉信国际公馆门口开展充电桩静电接地系统施工,作业人员采用人工锤打方式进行接地桩打桩作业。因施工前未通过专业技术手段精准探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接地桩扁铁头钻进过程中意外触及燃气公司地下燃气管道,导致管壁破损,引发燃气轻微泄漏。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濂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基本案情:2026年1月,瑞昌市交通运输局日常检查发现,王某雇佣温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高丰镇乡道路口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瓶装液化气,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瑞昌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未定期开展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2026年2月,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检查发现,某燃气有限公司在日常配送中存在未对燃气用户开展定期燃气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宣传的行为。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共青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燃气经营许可证过期、证书失效,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2026年2月,彭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常检查发现,彭泽县某液化气站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取得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彭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王嘉琪

责编:肖文翔

审核: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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