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4起特种作业领域违规违法典型案例

7月15日 21时 阅读 31578

近年来,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特种作业领域违规违法行为,把紧把牢安全生产“第一道关口”。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现公布一批特种作业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6月,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监考人员在吉安市某考试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监考过程中,发现该考试点疑似存在试题泄露情况。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属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杜某、张某洪、黄某明、黄某文等人作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为了提升所在培训机构学员考试通过率,擅自侵入实操考试设备及系统,提前获取系统生成的实操考试试题,并通过口述、微信等方式提前泄露给参考学员,严重破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公平公正秩序。2026年2月,新干县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张某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黄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相关培训机构分别给予暂停接受“三项岗位”人员报考材料6至9个月的处理。

案例二

2025年11月,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安排不符合条件的教师给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授课;二是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实际教学与课程安排不符;三是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培训视频未及时归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该机构限期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条C阶次、第23条C阶次、第24条B阶次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2月,铜鼓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员工余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职业资格。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依法责令余某立即停止现场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条A阶次的规定,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4月,崇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机修车间黄某平、陈某南、罗某星等3人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职业资格。经调取监控视频并调查取证后,认定陈某南、罗某星、黄某平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条C阶次的规定,崇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部)

编辑:毕典夫

责编:肖文翔

审核: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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