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冯晓晖
咸丰十一年四月十二日(1861年5月21日)和四月二十六日(6月4日),江西巡抚毓科、在京主持政务的恭亲王奕䜣,先后向仍在承德避暑山庄“北狩”的咸丰皇帝呈递奏折,详述此前发生在九江的一起中外冲突的经过及其处理情形。
恭亲王奕䜣的奏折中,另附有两份外交照会。这些照会与奏折本身一道,构成了一组相对完整的档案文本:既有英方自九江呈报的事发经过,也有在京英国使臣的正式交涉文件;同时,还保留了总理衙门对英方的复照,以及江西方面的调查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形。
九江民众抗英案,是一桩直达“天庭”的案件。就现存官方档案而言,它也是长江通商之后,最早进入清廷正式处置程序的中外冲突事件。风波本身并不算大,但其处理过程,后人读来,却颇有值得玩味与叹息之处。

九江英租界沿江全景
租界,一个地产项目
在解读这两份奏折之前,有必要先交代事件发生的背景。
1861年3月25日,中英双方在九江签署《九江租地约》,标志着九江进入近代史上的开埠通商阶段。若从当代史观出发,这也意味着九江自此被纳入半殖民地半封建体系之中。
签约结束后,英方签约官员巴夏礼等人随即乘船离开九江,返回上海。英国驻九江领事官许士及少数随从,则在英国水兵的保护下留驻当地,着手推进租界的具体事务。
许士(Patrick Joseph Hughes)是一名英国外交官,19世纪中后期长期在华任职。他随巴夏礼参加长江通商行动,出任首任英国驻九江领事。1880年3月,调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Hughes”一名,今多译作“休斯”,而在中方早期档案中多译为“许士”,英方所取中文姓则为“胡”,因此在江西与北京的官方文件中,其姓名译法并不一致,本文统一称为“许士”。
为确保外交人员安全,同时维持通信、补给并对地方形成必要的威慑,英方在各开埠口岸通常都留下两艘舰艇:一艘炮艇,一艘运输舰,长期停泊于江面。浔阳江上,自九江开埠之日起,便始终有外国军舰游弋其间。直到1927年租界收回之前,九江始终是处于外国炮舰监视之下的城市,这一状态从未中断。
许士等人初至九江时,所见的是一座尚未从湘军屠城中恢复过来的城市。城郭残破,人烟寥落,百废待兴。租界建设自然也只能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他们先租用本地民房作为临时领事馆,继而开始推进租界建设的第一步:划界。
从某种意义上说,租界的设立,与其说是外交行为,不如说更像一个近代意义上的地产开发项目。租界既非军事基地,也非单纯的外交使馆,其核心目的是为前来中国经商的洋行与传教机构,提供一块享有治外法权的活动空间。在这一区域内,外国人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行事,而领事馆与驻军的存在,是为这一商业秩序提供制度与武力保障。租界,正是19世纪欧美重商主义在中国落地的一种具体形态。
然而,租界毕竟建立在中国的土地之上。早期租界普遍禁止中国人居住、经商。这意味着在租界建设之前,必须先清空原有居民,拆除既有房屋与商铺,修筑道路,再将土地分割出售或出租给外国公司、教会等机构。
1861年2月至3月间,镇江、汉口、九江相继开埠。这些新到任的领事官们要面临一个现实而棘手的问题:如何在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获得一块“干净”的地段?以九江为例,英租界范围内原有三百余户居民,同时还涉及田地、商铺及税卡等既有利益关系。英方不可能直接以武力驱逐,毕竟他们是来通商,而不是公开劫掠。于是,拆迁事宜只能在地方官府的配合下推进。《九江租地约》中,也因此专门设立了条款,对征地与补偿方式作出规定。
但凡熟悉中国近代城镇发展史的人都清楚,在多重利益交织之下,在一块商业价值迅速显现且预期必然升值的江岸地段,要拆迁三百余户居民,几乎不可能风平浪静。
事实也正如此。九江开埠不过两三天后,围绕租界拆迁的纠纷便已浮出水面,并迅速演变为长江通商之后最早的一起涉外冲突事件。

九江英租界图(1861-1927)
冲突,从划界开始
江西巡抚毓科就此事所上的奏折,题为《江西巡抚毓科奏英在浔拆房设码头民众心怀不甘打入领事馆现查办情形片》。奏折中并未明确记载第一次冲突发生的具体日期,只是笼统地交代,英国领事官许士在九江城外设立领事馆,办理通商事务,而当时九江城内局势混乱。上游黄州、下游安庆皆为太平军所据,大批湘军兵士往来其间,骤然见到衣着、言行皆异于常人的洋人,便生挑衅、侮辱之举。
据毓科奏折称,在许士会同德化县官员“履勘地基、钉立界石之际”,有游兵散勇在旁喧哗滋扰,甚至向许士及随行英国水兵投掷石块。周边民众因英方购地拆屋之事心怀不满,也在现场聚集哄闹,局面一度失控。
恭亲王奕䜣呈递给咸丰皇帝的奏折中,则附有英方提供的《九江领事官胡呈》。该报告所记更为具体。许士称,咸丰十一年二月十八日(1861年3月28日)中午前后,有本地衙役在领事官住所门前被民众以石块击伤。许士随即派兵,将一名为首滋事者拘捕,交由九江官府处理。
从英方的叙述来看,冲突的直接起因,与江西方面的说法并无二致:皆缘于“竖石定界”,遭遇“不法匪徒聚众滋事”,投掷石块,致使中英官员只能中途退回。
两相对照可知,围绕钉立界石的首次冲突,最迟发生在3月28日,而中英双方正式签署《九江租地约》不过是3月25日。也就是说,条约签订尚不足三日,九江租界的划界工作便已引发正面冲突。九江民众不仅在现场围堵哄闹,甚至追至领事官住处,用石块砸伤了中方办事人员。
两日之后,即3月30日,九江镇台(总兵)调派士兵三百名,护送许士等人再次前往现场丈量土地、竖碑定界。此次在重兵护卫之下,民众不敢再行阻拦。
然而局势并未就此平息。数日之后的4月6日、7日,两天之内,又有湘军兵士前往英领事馆滋扰生事。至4月12日,许士拟与中国官员清点需拆迁房屋时,领事馆再次遭到围攻。
江西方面的报告称,有游勇前往英领事馆窥探,遭守门人阻拦后,“击碎大门,闯入卧室,旋即一哄而散”。许士在其报告中则称,领事馆大门被撬坏,但英国水兵当时正在馆内“排队”,来犯者见状退去。
双方在具体细节上的表述略有差异,却在时间节点上基本吻合。江西巡抚强调的是:房门被毁,但无人受伤,未发生抢掠,也无人被捕;而英国领事官则着力说明:仅有大门受损,中国人并未闯入领事馆,水兵的存在维护了英方的体面与秩序。
需要说明的是,许士初到九江后所租用的,乃是西门外的民房,并非官署衙门。彼时民居多为木门,本就不甚坚固。这或许是为何,双方有“受损”与“击碎”的不同表述。
余波,一起外交事件
6月4日,驻京首任英国公使卜鲁斯就英国驻九江府领事官遭滋扰一事,正式向清朝总理衙门发出外交照会,提出抗议,并将原本发生在地方层面的冲突,上升为一桩需要中英两国政府之间协调的外交事件。与此同时,卜鲁斯还派遣使馆参赞威妥玛前往总理衙门,当面交涉。
威妥玛是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对华外交官与汉学家之一,曾在中国生活四十余年,后任英国驻华公使、剑桥大学首任汉学教授。他与翟理斯共同创制的威妥玛拼音,对近代西方理解和书写汉语影响深远。威妥玛是《天津条约》的首席英方谈判代表,1858年底曾以中文秘书身份随额尔金伯爵首访九江。在其拼音体系中,九江被记作“Kiu-Kiang”。
英方在照会中明确强调,九江英国领事馆内设有水兵守卫,驱逐无故闯入者,“实属理所应行”;而领事官当时未命士兵开枪,以免误伤百姓,更属“心地仁慈“之举。但照会同时也不加掩饰地指出,若今后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英方恐怕将不得不以武力确保安全。
基于此,英方要求江西省各级文武官员,切实承担起保护九江英国领事馆人员与财产安全的责任,否则后果“惟其是问”。此外,照会还要求中方对九江民众加以宣谕,强调中英两国人民应当团结友爱。整份照会语气强硬,几乎没有给中方留下回旋余地。
接到英方抗议后,总理衙门于次日即向英方回复,称已责成地方官员迅速查明情形。若系匪徒滋事,必将从严惩办,绝不宽恕;但若是在协助英方办理租地过程中,因民众情绪激动而导致地方官受伤,则应由九江地方官妥为安抚民情。
这一回复颇具分寸,也颇具技巧。整份照会只反复强调中方官员亦有受伤,却对冲击领事馆本身只字未提,可谓典型的外交辞令。
然而,外交照会只是对外的说法。6月12日,恭亲王奕䜣向咸丰皇帝呈递奏折,题为《总理各国事务恭亲王奕䜣等奏与英使办理英商在九江租地界定典房与民冲突一案来往照会情形片》。在这份对内奏折中,对事件的解释则更为具体:地方传闻称英方欲将租地范围内某民房房主逐出,且不给补偿,因而激起民变。
奕䜣在奏折中表示,一方面需回复并安抚英方,以免激化外交纠纷;另一方面亦须督促江西巡抚妥善处置地方事务,“固不可有失民心,亦不可致启衅端”。这句看似中庸的判断,恰恰点出了九江事件在清廷眼中的真实位置——既不是单纯的民乱,也不只是外交纠纷,而是两者叠加之后的一道难题。
善后,在抗议之前
有意思的是,早在英国方面正式提出外交抗议的十几天前,江西地方已经对九江冲突作出了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咸丰皇帝。只是由于当时清廷内部各行政体系之间的信息传递迟缓、彼此并不完全贯通,这一套“已经处理完毕”的地方结论,并未及时进入总理衙门的对外交涉系统。
因此,当恭亲王奕䜣下达要求江西方面“妥为办理、平息事端”的指示后,总理衙门直到8月2日,才收到江西巡抚的正式回复。此时,距离九江冲突发生,已过去四个多月。
江西巡抚毓科在呈递给咸丰皇帝的奏折中,对事件经过作了说明。奏折称,事起于英国领事官许士在九江城外设立领事馆、办理通商事务之时。彼时九江城内局势混杂,上游黄州、下游安庆均为太平军所据,大批湘军往来驻扎,游兵散勇见洋人“奇装异服”,遂生挑衅、侮辱之举。
毓科在奏折中强调,江西方面始终严格按照天津通商条例第十八款规定,对外国商民予以保护,并早已派出兵士在英国领事馆附近巡逻,以保障其人身与财产安全。为防止湘军游兵滋事,江西方面还专门致函曾国藩,要求其对所属兵勇严加管束。
事件发生后,正在九江办理通商事务的江西布政使张集馨即《九江租地约》的中方签署人,即刻前往英国领事馆慰问,并严令九江府、德化县迅速缉拿滋事之人,同时责成本地驻军加强约束兵士。其后,经查明,现场投掷石块者方贵玉、吴鸣士、罗启友三人被捕,分别处以杖责一百,“并于犯事地方枷号一个月示众”,以儆效尤。
毓科在奏折中进一步表示,此事发生,地方官员实属失察,因此对相关人员一并追责:德化县令张国经被撤职,并记大过三次;九江前后营守把总秦得荣、丁世昌,各重责四十大板,并各记大过一次。同时,已责令九江各级官员今后务须依照条约规定,审慎办理一切中外交涉事务,并要求地方驻军严加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从这份奏折来看,江西方面显然已将责任切割得相当清楚:闹事者并非本地良民,而多系湘军游勇;即便如此,地方官员仍然主动担责、严厉处分。换言之,事情虽非“江西之过”,却仍“照章问责”,一名县令被撤,一批军官挨板子。
江西方面之所以如此处理,并非小题大做。九江冲突发生在长江开埠之后的高度敏感时期。正是由于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长江通商口岸才被迫开放;英法联军以清廷扣押议和使团为由出兵,火烧圆明园的前车之鉴犹在眼前。丢石头尚可勉强压下,一旦事态升级,真要引来游弋长江的英国军舰开炮,曾国藩水师的那些木壳炮船,恐怕难以支撑;至于九江城头,除几杆土铳外,更无还手之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情愿与否,江西巡抚毓科都必须对九江冲突作出从严处置。否则,轻则摘去顶戴花翎,重则引火烧身,甚至性命难保。对地方官而言,这既是一桩外交风波,也是一道关乎自身仕途安危的生死题。
闹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
这一事件中,最值得追问的,是冲突为何产生?
如果说被拆迁的本地居民对英国人心怀不满,并不难理解;那么,真正冲在前面的却是湘军兵士,这一点就颇为反常。
江西方面的报告并未解释缘由,只笼统称为游兵散勇滋事。然而,湘军未与英国交过手,若非切身利益受损,很难解释他们为何一再出头。
许士的报告,给出了另一种解释。他称,领头闹事者曾在湖南当兵,湘军攻占九江府城后,便在西门外一带私自占地居住,当地官府亦未加干预。如今听闻英国人圈地建租界,要凭地契给价付偿,此人因所占土地并无地契,担心被逐出,得不到补偿,遂带头起哄,并纠集同伍闹事。
这一说法,与《九江租地约》的具体条款并不矛盾。条约中明确规定,本地居民须到官府处“呈验地契,当面核算”,由官府定价收买。没有地契的“黑户”,自然难以获得补偿。所谓冲突,归根结底,是一次围绕违法占地展开的利益纠纷。
如此看来,那些游兵散勇反复围攻、起哄,甚至冲击领事馆,并非一时意气,而是一种极为现实的选择——只要拆迁推进不下去,占地便还能保住。
至于许士的说法是否完全属实,已难以核实。江西方面的奏报中并未予以印证,若果真如此,地方官员也确实不便明言:多年对违法占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今却酿成中外冲突,责任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德化县令被撤职,未必全是替湘军“背锅”。
英方关于起事缘由的解释,可信度并不低。湘军屠城后,九江几成废墟。半年后英国人来访时,城中居民仅三百余人,而守城湘军却有三千之众。地契、户籍多毁于兵燹,西门外又不在城内,无主之地遍布,兵士私占其间,几乎成了默认状态。
《九江租地约》签署不过几天,工地上便已发生冲突:德化县令被免职、九江驻军统领灰头土脸、英国人被砸门丢石、闹事者被杖责示众,三方似乎都付出了代价。
然而,真正笑到最后的,仍然是开发商英国人——他们只要修好大门,之后的租界事宜就能顺利进行了。
尾 声
回看九江英人租地一案,最耐人寻味的,是围绕这起事件往返流转的奏折与照会。英国外交官、总理衙门与江西巡抚,都在用各自的立场讲述同一件事,选择性呈现事实,将责任尽量推向他方。正因如此,这起有官方档案留存的长江通商后首例中外交涉案,既是一场国与国之间的较量,也是一场中央与地方、不同官僚体系之间的博弈。
两份奏折的题名,本身就泄露了立场。总理衙门的奏折称《英商在九江租地界定典房与民冲突》,措辞克制,重在“界定”,将事件处理为一桩程序性纠纷;而江西巡抚的奏折则名为《英在浔拆房设码头民众心怀不甘打入领事馆》,其中“拆房”“民众”“心怀不甘”等字样一并出现,已将事件的社会张力直白点出。
这当然不是一场简单的冲突。英国人在九江租地建房,服务的是本国的商业体系,而这种安排,必然会挤压和改写九江原有的生存空间。西门外片区的居民,无论是否得到高于市价的补偿,都没有真正说“不”的权利。他们面对的,从来不是一场可以讨价还价的交易。
利益的冲突,构成了事件的根源。这类冲突,并不会随着一次惩戒而消失。随着外国人陆续进入九江,它只会反复出现,规模更大,形势更激烈。只是,在咸丰十一年的九江,“民众”仍只是被记录、被安抚、被处分的对象;“人民”这一古已有之的词汇,要获得新的政治含义和阶级内涵,还需要半个多世纪的历史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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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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