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活关注丨我市公布一批涉及老年群体虚假宣传等典型案例!

11月29日 09时 阅读 29815

养老问题牵动千家万户,食品安全与消费权益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重要保障。九江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养老服务机构、养生保健场所等重点领域,紧盯食品安全与虚假宣传两大风险点,曝光部分机构在原料管控、证照办理、宣传营销等方面的责任缺失问题,展现“零容忍”的执法态度。现集中公布一批涉老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切实守护老年群体的健康与权益。

  一、九江某养老服务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留样不规范案

  2025年6月1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某养老服务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留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养老服务公司存在多项食品安全问题,包括使用过期雪菜加工食品、未及时清理厨房内有过期食品原料、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食品成品留样不规范。鉴于该公司服务对象为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其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多项减轻处罚情节。同时,综合考虑其规模小、收入有限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过度处罚影响在院老人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九江某居家养老机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案

  2025年8月25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某居家养老机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62.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经开区某安置小区为10名入住老人提供集中居住、餐饮及护理等服务,其餐饮服务虽未单独收费,但已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浔阳区某养生服务中心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9月15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浔阳区某养生服务中心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起,在经营场所通过PPT讲座形式向消费者(含较多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艾草鞋,具有止痛、消炎、降血压、促进骨折愈合、改善睡眠等多项医疗功效,并暗示适用于高血压、关节炎、失眠等多种人群。该产品实为普通织物鞋类,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科学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宣传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影响,且经营者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瑞昌市某养老机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8月2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养老机构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养老机构自2025年1月1日正式营运以来,长期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为入住老人提供餐饮服务。2025年1月至6月期间,执法人员先后四次对该机构进行检查,并多次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仍未依法取得许可持续供餐,且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留样义务。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减轻处罚情节,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五、瑞昌市某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无标签标识的大米、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5年8月1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养老服务中心经营无标签标识的大米、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无标签标识预包装农家米183.5kg,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购进上述无标签大米共10袋,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检测报告。该养老服务中心作为集中用餐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标签、进货查验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多条规定。鉴于涉案大米货值金额小,且未产生违法所得,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六、永修县某健康管理中心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9月15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县某健康管理中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56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提供免费体验等手段吸引中老年消费者,在讲座中对其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且无法提供任何科学依据或监管部门认定文件予以证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七、永修县某食品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9月15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店通过免费赠送物品等方式吸引中老年顾客,以组织听课、观看产品宣传视频等形式推销保健食品,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等多种疾病功效,并作出“保证不得癌症”“健健康康多活十年”等夸大承诺,声称其为“中国中医科学院指定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功效证明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九江日报记者 陈沽玥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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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婧

责编:肖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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