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解决
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
我省近日印发
《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明确将逐步建立覆盖
全民、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28年底前实现全省全面实施
该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根据《方案》,我省将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底前,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启动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起,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范围。2028年底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全省。此前试点的上饶市实现平稳过渡。省直不设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区,具备条件后随南昌市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资金筹集方面,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其中,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集,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方案》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服务方式上,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我省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编辑:魏菲
责编:肖文翔
审核:吴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