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
庐山市、湖口县对积极举报
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详情如下:
通告!庐山市烟花爆竹违法举报有奖!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深入推进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通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3月3日,在庐山市全市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有奖举报。
二、奖励范围
涵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奖励标准
1.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制作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0元;
2.积极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3.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应急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4.谎报案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兑现方式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办理领取。
五、不予奖励情形
1.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已核实或侦办的;
2.举报人为公、检、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3.同案人检举的;
4.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
六、举报途径
固定举报电话:110或0792-266013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庐山市公安局
2026年2月24日
湖口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深入推进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要求,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近日,湖口县应急管理局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有奖举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3月3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有奖举报。
二、举报范围
举报范围涵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未经许可私自加工生产各类烟花爆竹制品;
2.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非法存放、超品种超数量存放烟花爆竹;
5.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
6.为烟花爆竹零售点私自提供烟花爆竹储存地点的;
7.其他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1.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制作烟花爆竹和销售制作烟花爆竹原材料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0元;
2.积极举报非法存放、超品种超数量存放、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
3.积极举报违法经营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4.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对查处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5.谎报案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保密措施
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实行全程保密管理,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禁止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对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坚决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五、兑现方式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湖口县应急管理局办理领取。
六、不予奖励情形
1.举报线索已被县应急管理局掌握/正在查处的;
2.公务人员履职发现: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急、公安、交通、市监、供销等),或举报线索来自公务人员履职的;
3.同案人检举的(违法当事人、同伙、内部人员检举自身或同案行为);
4.拒不实名/无法核实举报情况的(不提供真实身份,导致无法确认领奖人);
5.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七、举报途径和法律责任
请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广大市民严格遵照“五个严禁”“三个务必”进行销售和燃放活动,发现违规线索请立即向湖口县应急指挥中心举报,举报电话:0792-6336505或110,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急、公安部门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0日
(来源:庐山市应急管理局、湖口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魏菲
责编:肖文翔
审核:许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