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践行央企担当,车未过质保期发生自燃,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主动介入处理,及时赔付,让车主安心。被保险人贾**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在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该车因车身线速故障引发自燃,最终整车全损。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秉持央企责任担当,迅速依约向被保险人足额赔付,随即积极启动代位追偿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明确车辆自燃系自身质量问题所致,最终历经一审、二审诉讼,人保财险九江市公司胜诉,成功全额追回赔款330000元。既守护了消费者权益,也彰显了保险行业价值。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1日,案外人贾**就其向九江华*********司购买的****公司生产的****轿车,向人保九江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330000元,保险期间2023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车辆后续登记号牌为赣*****。2024年1月11日,该车在高速行驶中发生火灾致整车烧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底盘电气线路故障。2024年3月20日,人保九江公司审核推定全损后,向贾**支付理赔款330000元(含施救费1,200元),并依法取得《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2024年5月6日,人保九江公司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起诉,向车辆生产商上***公司、车辆销售商九江华***公司追偿理赔款330000元。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车辆系左后部线束故障起火,排除其他诱因,鉴定意见获法院采信。
二、法院判决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认定:
案涉车辆起火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及司法鉴定确认,足以证实火灾系车辆自身线束故障导致,且车辆购买时间至事故发生时间较短,尚在质保期限内。汽车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结合现有证据及案件事实,原告主张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标准。人保九江公司已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330000元,且已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索赔权转让,追偿权合法有效。车辆符合推定全损条件,两被告未对损失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判决上***公司赔偿人保九江公司330000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上***公司提起上诉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4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总结
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作为国有央企,始终将社会责任扛在肩上,把守护客户权益放在首位。在客户车辆尚在质保期内突发自然后,公司主动靠前服务,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事故后续事宜。在认定车辆达到全损级别后,第一时间将330000元赔付足额支付至车主账户,以高效理赔切实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依法取得索赔权转让后,公司通过法院组织、双方共同同意的车辆鉴定程序,最终锁定车辆自燃系自身质量问题的核心事实。依托扎实的证据链与严谨的法律流程,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公司诉求,成功追回全额理赔款330000元。
此次胜诉,不仅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以典型案例推动了汽车产品责任界定与落实,为化解同类消费纠纷提供了可行路径,充分彰显了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在保障民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中的责任与担当。
(来源:人保财险九江市分公司)
编辑:毕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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