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1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调整。具体为,二类区(九江中心城区)标准由原先的1683元/月提高至1881元/月,三类区标准由1566元/月提高至1755元/月,涨幅达到11.76%,能有效提升失业人员的基础生活保障。
失业人员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方可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含六大具体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方便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市人社部门提供了线上、线下多种申领渠道。线下方面,失业人员可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线上方面,申领途径多样,失业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统一申领入口(全国网上通办,网址:si.12333.gov.cn),或登录赣服通、微信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完成失业保险金申领,方法简单、便捷高效。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326.09元/月),能有效减轻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负担。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将依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按照《江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分档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增加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类情形需注意,将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培训等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市人社部门提醒,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及时通过相应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如在申领过程中遇到疑问或困难,可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获取详细指导与帮助。
(江横 九江日报记者 孔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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