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延误致食品霉变谁担责?法院: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月11日 20时 阅读 29466

如今,快递服务已深度融入现代生活,但随之而来的损坏、延误、拒赔等问题也频频引发社会关注。特别是部分快递企业将“未保价限赔”“格式条款免责”等作为拒赔挡箭牌,使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近日,九江经开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快递延误导致食品霉变的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快递企业未尽合理运输与管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4年1月,王某从贵州购买熏腊肉、熏排骨及野生鱼腥草共计约40公斤,支付快递费160元,目的地为江西九江某小区。按照正常时效,包裹应于1月22日前送达。然而实际物流显示,该快递到达九江后长达9天无派送动作,直到1月29日才通知取件。王某当场开箱验货,发现食品已大面积霉变、完全腐坏,随即拒收。双方协商中,快递公司以“未保价”为由,仅愿意按运费五倍赔偿800元,后自称出于同情改为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快递公司赔偿物品损失共计3360元及其他损失。

在本案庭审中,快递公司提出,根据《快递服务协议》,公司无法评估托寄物的实际价值,当托寄物价值超过1000元时,寄件人应如实声明并办理保价,支付相应的快递费用及保价费用;如未声明并保价,则视为价格不超过1000元。本案中,王某未向快递公司申明该物品属于生鲜易坏物品,也未按照服务协议要求办理保价。快递公司只应承担快递费五倍以内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中“未保价限额赔偿”的内容属于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而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寄件人履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快递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对消费者不具约束力,不能作为快递公司降低赔偿责任的依据。法院还查明,涉案快递由接收至派送间隔长达九天,明显超出合理期限,食品在派送前已全部变质,足以证明快递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与及时派送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综合货物重量、同期肉类市场价格以及快递费用等因素,酌定王某损失为3000元,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该金额。

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递、购买生鲜等易腐物品时,可主动了解保价服务,同时保留寄送凭证、物流截图等证据,快递企业应严格履约、规范服务,切实保障寄递安全。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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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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