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万元赔偿金,谁有资格分?法院判了!

12月2日 07时 阅读 31455

九江市彭泽县村民计奶奶不幸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其赔偿金共计371838.5元,由保险公司支付。然而款项到账后,因部分子女代为签收、其他近亲属未参与分配,引发原告龙某及其女儿娇娇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计奶奶的家庭成员,对赔偿金享有分配权。日前,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赔偿金分配纠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权益,应在具备近亲属身份的人之间合理分配。最终判决三被告小琴、小雪、小永与娇娇平分死亡赔偿金。

案件判决后,三被告已全部履行,胜诉权益全面兑现。

本案背后是一起跨越数十年的家庭情感纠葛。计奶奶于1970年嫁给张爷爷,当时,二人均系再婚,张爷爷育有4岁的儿子小成,计奶奶已生育一子小包。婚后,计奶奶、张爷爷共同抚育小成,并且生下三个女儿小琴、小雪、小永。2005年,张爷爷去世,小成也渐渐长大成人,与本案原告龙某结为夫妻,并生下女儿娇娇。

随着计奶奶年事渐高,当三位女儿陆续出嫁后,她一直由继子小成及其妻子龙某共同赡养。2011年,小成不幸离世,计奶奶随后独自生活了十余年。

2021年10月26日,计奶奶在湖口县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次年3月11日,保险公司与计奶奶的法定继承人达成赔偿协议,总金额为371838.5元,并把款项打入了小琴账户。小琴、小雪、小永三姐妹商量,计奶奶在嫁给张爷爷之前已有一位儿子小包,应当享有分配权,故分给了他3万元,其余款项由3人划分。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小成的妻子龙某与女儿娇娇情绪激动,认为她们照顾计奶奶多年,亦有亲属关系,应当参与分配。

对此,三姐妹称,小时候家境贫寒,姐妹三人早早便外出务工,每个月都寄赡养费给母亲,而小成生性懒惰,收入微薄,在与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小成、龙某夫妇经常与母亲发生争吵,根本不曾尽赡养义务。而龙某则回击,张爷爷一直身体不好,小成年少时便在外务工补贴家用供三姐妹上学,况且,自张爷爷去世后,计奶奶长期与小成夫妇住在一起,生活起居均由夫妻二人照顾,怎么能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言辞激烈,分歧难以弥合。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深入村组走访,反复查阅当年的生活轨迹,与村干部、邻里、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逐步查明了本案事实。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并非遗产,本案中三姐妹和继子小成(由其女娇娇代位)均属于死者近亲属,彼此与死者共同生活、联系密切,分配权属同等;小包虽与死者共同生活较少,但基于母子关系,其已领取份额亦属合理。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本案死亡赔偿金,除支付给小包的份额之外,其余部分应由三姐妹与娇娇平分。

判决作出后,法官对三姐妹释法明理,经多方努力,三姐妹最终主动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因他人侵权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系给予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和丧失的经济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精神赔偿,故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分配。本案中,死者计奶奶的女儿三姐妹、继子小成均属于“近亲属”范畴,可参与分配;小包虽未与计奶奶共同生活,但仍为母子关系,属于“近亲属”范畴可参与分配;龙某与计奶奶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是替丈夫履行赡养义务,在丈夫去世后未与计奶奶共同生活,不符合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身份,故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不能参与分配;小成先于计奶奶死亡,其应得的份额由其女儿娇娇代位继承。本案的顺利履行,既让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地,也避免了家庭成员因对抗而留下新的伤痕。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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