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5〕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增强生育津贴保障效能、促进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落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生育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按规定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应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本人。
二、各统筹区要进一步细化经办操作流程,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受理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计发金额,及时发放生育津贴。
三、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申领生育津贴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渠道拨付。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医疗保障)
编辑: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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