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地4人“洗钱”被抓!

2月28日 10时 阅读 31820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

是生活中经常用到的东西

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

帮人转账、取现

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

已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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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

修水公安

全面加强源头治理管控

向“两卡”违法犯罪持续发起凌厉攻势

近日

修水县公安局西港派出所

联合县局刑侦反诈大队

通过深入研判、缜密侦查

成功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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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上午10时许

修水居民梁某

名下银行卡交易异常

涉及外省一起电信诈骗案件

被银行冻结

心虚害怕的梁某

赶紧来到西港派出所投案自首

主动交代了自己出借银行卡

参与“洗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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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供述

2月11日

其朋友朱某归找到梁某

让梁某使用名下银行卡帮忙过账

并取出到账的款项交给朱某归

即可获得几百元甚至千元报酬

梁某顿时“心动”了

并答应出借银行卡给朱某归使用

当晚21时许

梁某的银行卡收到一笔20000元转账

朱某归和同伙梁某林驾车接梁某去取现

并告知梁某该笔款项可能涉诈有一定风险

但为了“好处费”

梁某依然同意帮忙

梁某将取现的钱交给梁某林后

获得“好处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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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凌晨1时许

民警在县城某夜宵店内

成功将朱某归、梁某林、朱某军抓获

到案后

朱某归、梁某林、朱某军三人

对其参与“洗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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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在家无所事事的梁某林

经上线介绍

与朱某军一起参与“洗钱”活动

由于每次涉诈金额巨大

自认为对反诈知识有所了解的二人

知道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过账

会被公安机关查处

便找到其朋友朱某归帮忙

没想到朱某归也“学习”过反诈知识

不敢用自己的银行卡

于是朱某归联系其朋友梁某林

在利益的驱使下

梁某林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了朱某归

也将自己送进了监所

截至案发

朱某归、梁某林、朱某军、梁某

共参与“洗钱”3次

涉诈金额30000余元

30000余元取现后

朱某归、梁某林、朱某军未上交给“上线”

很快被三人挥霍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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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朱某归、梁某林、朱某军、梁某

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深挖和追缴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 方 提 醒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纪守法

切勿出租、出借、出售

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

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坚决抵制不法行为

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来源:修水公安

编辑:吴晨

责编:钟千惠

审核: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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