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九江瑞昌发布”微信发布通告
具体如下:
瑞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瑞昌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猎期为二年。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从事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枪、地枪、排铳、毒药、爆 炸物、捕猎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采取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诱捕、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捣巢、仿声、网捕、犬捕、弹弓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因科学研究、航空安全保障、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狩猎队从事狩猎活动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瑞昌市林业局:0792—4222964
瑞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92—4203536
特此通告。
瑞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来源:九江瑞昌发布)
编辑:王嘉琪
责编:钟千惠
审核: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