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夫妻百日恩,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可是,湖口县一位女性,在遭遇车祸生活拮据,且不能自理之际,丈夫却不闻不问。日前,湖口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扶养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丈夫杨某每月向妻子吴某支付扶养费2000元。
杨某、吴某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2017年3月,吴某遭遇重大车祸,经多家医院治疗,仍落下终身残疾,而且需要长期做康复治疗。而丈夫杨某自婚后就长期在外务工,夫妻间感情淡漠已久,在妻子受伤及后续康复治疗期间,杨某不闻不问,从未探望和照顾妻子。
出院后,吴某一直借住在其姐姐家里,由母亲照顾。2018年11月,经司法鉴定,吴某被判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同年5月,当地民政局为吴某办理了低保,每月支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350元。此外,交通事故发生后,吴某从肇事司机处获赔50万元,还以20余万元的价格,卖掉了与杨某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这两笔费用均用于了自己的康复治疗。吴某向法庭陈述,上述两笔费用现已几乎用完,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孩子尚年幼,自己没有收入来源且丧失了劳动能力,故请求法庭判决丈夫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在庭审阶段,杨某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每月只有5000元左右的收入,且妻子卖掉了与其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用于治疗和康复,他已经做出了牺牲,履行了扶养义务。
湖口县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杨某、吴某系合法夫妻关系,本应相互扶助和关心,杨某应自觉履行其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结合杨某经济能力、双方家庭负担情况等事实,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的,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必须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本案通过判决的形式明确了被告杨某对吴某应履行的扶养义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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