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印发
《江西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
等级评定工作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评定对象为所有已投入运营满一年及因改扩建暂停运营后恢复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因改扩建封闭或其他原因暂停运营的,不参加评定。在等级设置上,服务区和停车区实行分类评价。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不达标;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级别。

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内容由等级配置类指标和水平评价类指标两部分组成。等级配置类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运营管理、智慧低碳、安全管理等。水平评价类指标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场区、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汽车服务、人性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绿色低碳、基础管理、社会影响等。停车区评定以水平评价类指标为主,重点考核公共卫生间、公共场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等。
此外,还设置了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负面及重大负面舆情约束条款,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事故等级,对不同层级事故、重大负面舆情分别设置对应等级评定限制措施,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指引》注重结果应用与长效管理,落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评定标准的服务区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社会负面舆情的,将面临降级乃至取消等级处理。同时规范服务区终止运营后的退出备案流程,实现评定考核与日常监管深度融合,持续优化群众高速出行体验。
(来源:省交通运输执法局)
编辑:王嘉琪
责编:肖文翔
审核:熊焕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