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九江市将实施《九江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通过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市级统筹方案,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失能的人员提供基本护理保障,切实减轻家庭照护负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委第211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建立九江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中求进,在全市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保障基本、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2026年底前启动就业人员长护险制度,2027年起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护险制度保障范围。到2028年,全市全面完善长护险制度。
二、基本政策
(一)统筹管理
长护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设个人账户。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长护险基准费率制度,实行动态调整。
1.市级统筹。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定点机构、统一信息系统。
2.统筹城乡。统筹城乡基金管理,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二)参保对象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中央、省驻浔有关单位参加本统筹区长护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条件成熟后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缴费,缴费基数为九江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度筹集,缴费基数为九江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立长护险制度当年,费率减半从0.15%起步,自第2年至第5年逐步平稳过渡到0.3%(第2年0.19%,第3年0.23%,第4年0.27%,第5年0.3%)。
5.困难人群。参加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四)筹资渠道
基金主要通过个人、单位、政府、社会等多元渠道筹集。建立长护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中平移0.15%费率,用作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
(一)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并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护险制度从保障重度失能人员起步。根据国家、省要求逐步扩大我市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二)待遇保障标准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方式。选择机构护理的,实行按床日付费;选择居家护理的,实行按服务时长付费;选择社区护理的,根据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执行按床日或服务时长付费等支付方式。
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照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分别支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九江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支付限额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对于相同失能等级的同类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保持一致。
1.就业人员(含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5%。
2.未就业城乡居民。在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支付比例为55%。
18周岁以下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三)基金支付范围
建立符合长护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护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探索将长期护理支持性辅助器具和相关智能化服务等纳入支付范围。
对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相关服务待遇。
(四)政策衔接
按照上级部署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对未在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措施和标准按上级要求执行。
支持、引导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根据上级部署,做好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四、经办服务
(一)失能等级评估
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统筹利用民政、残联、卫健、人社等部门的评估认定力量,鼓励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经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纳入定点管理。建立评估费用个人和基金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探索发挥养老服务师、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
(二)定点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加快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做好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三)经办管理
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加强我市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两级经办服务体系。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长护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保障需求。
构建长护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建立对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护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按照上级部署做好跨统筹区长护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落实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有关政策。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五、监督管理
(一)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长护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筹资或待遇政策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基金监管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将基金使用纳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飞行检查、社会监督等监管范围。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长护险对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好主体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好牵头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管理责任,切实增强长护险制度在我市落地实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夯实实施根基,2026年底前启动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
医保、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税务、金融监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长护险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基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基金运行的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其他配套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保费征缴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定点养老服务护理机构的服务行为;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衔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协作机制。
卫健部门负责做好长护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推动医养结合与长护险制度有效衔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指导和规范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考核。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护险与工伤保险(含补充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养老金数据共享及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长护险制度与残疾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身份认定的数据共享。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实施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护险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努力营造实施长护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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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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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毕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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