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引发宠物受伤,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8月19日 17时 阅读 29479

傍晚时分,牵着爱犬散步是不少市民的休闲方式。然而,看似平常的遛狗行为,如果缺少规范管理,可能引发法律纠纷。近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未牵绳进入小区道路后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定宠物犬主人承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该案提醒广大市民:文明养犬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均为柴桑区某小区业主。某日傍晚,李某母亲推着婴儿车,牵着家中宠物犬从公园散步返回小区。经过小区门卫处时,为了方便取回快递,她解开了宠物犬的牵引绳,进入门房拿取快递柜钥匙,宠物犬便跟随进入小区门口区域。随后,李某母亲来到小区门房左侧的快递柜取快递,而宠物犬则面朝小区大门方向坐着等待。

就在此时,被告张某驾驶新能源汽车左转,准备从小区出口车道驶离。车辆经过门口区域时,突然传来异响,张某立即停车查看,发现原告的宠物犬从车辆右后车门附近钻出。张某下车询问情况。由于当时宠物犬没有明显外伤,且考虑到邻里关系,李某母亲表示“没事”。然而,事后检查发现,宠物犬出现股骨头脱出、腹部大出血等伤情,先后两次接受手术治疗,住院近一个月。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母亲作为宠物犬的临时管理人,在进入小区后为方便取快递解开狗绳,使宠物犬处于无人有效控制的状态,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某驾驶机动车通过小区出入口区域。小区道路不同于普通道路,人员、车辆、宠物活动更加频繁,驾驶人应当保持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及时观察周围环境并减速避让。张某未能充分注意周边情况,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次要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法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遛狗牵绳是法定义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牵绳不仅是为了避免宠物伤害他人,也是保护宠物自身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案中,正是因为宠物犬脱离控制,导致意外发生。小区驾车应减速慢行,提高安全意识。小区道路空间有限,儿童、老人、宠物活动较多,驾驶人员应主动降低车速,加强观察。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低速行驶时噪声较小,更需要驾驶员提高警惕,避免因“静音”造成安全隐患。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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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毕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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