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之年,本应安享晚年,却因一场赡养纠纷陷入困境。近日,在浔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一起因继父母与继子女赡养义务引发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一纸调解协议,不仅保障了老人的基本生活,也让一段濒临破裂的亲情得以延续。
周爷爷年轻时曾有过一段短暂婚姻,但一直没有自己的亲生子女。30多年前,他与带着5岁女儿小张的刘女士再婚,一家人共同生活。从小学到中学,再到中专毕业步入社会,小张成长过程中的学费、生活费等,大多由周大爷承担。在外人眼里,这对继父女与亲生父女并无二致。后来,周大爷与刘女士因感情原因离婚,小张也随母亲生活。随着年龄增长,周大爷患上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失去劳动能力,仅靠低保维持生活,高额医药费让他的生活愈发艰难。
无奈之下,周爷爷找到已成家的小张,希望她能够承担部分赡养义务。然而,小张却认为双方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没有法定义务赡养继父,拒绝了老人的请求。
走投无路之际,在社区干部引导下,周爷爷来到浔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接手案件后,代理律师为了证明双方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收集整理了周爷爷长期支付小张小学、中学、中专学费、报名费等票据,同时固定了小张及其母亲随周大爷由农村户口迁入城市户口等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抚养的事实。在庭审前后,黄水林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一方面向小张释明民法典中关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后依法互负权利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小张已成家育子、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努力寻求平衡点。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张每月向周大爷支付400元赡养费,用于老人日常生活和医疗支出。调解协议签订后,律师还持续跟踪履行情况,确保首期赡养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老人要求并不高,只希望有一份稳定的生活保障。”周大爷的代理律师黄水林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无需承担赡养责任。“法律讲究的是权利义务对等。周大爷当年承担了抚养责任,到了晚年生活困难时,继女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黄水林说。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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