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2026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义务教育入学“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赣教办字〔2024〕4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6年)的通知》(赣教基字〔2026〕10号)九江市202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九中招委字〔202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线上报名时间
“小升初”“幼升小”及转学生信息采集时间:
第一次线上信息采集:2026年7月15日至7月26日。
第二次线上信息采集:2026年8月1日至8月10日。
二、招生对象
1. 一年级:在2020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2. 七年级:符合在城区初中入学条件的2026年小学毕业生。
3.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起始年级符合转学条件的转入生。
三、义务教育入学要求
2026年秋季学期,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柴桑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继续使用“柴桑区义务教育智慧入学数字平台”(以下简称“入学平台”),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或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赣服通“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入学平台”进行报名登记。录取结果与报名登记先后顺序无关。未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时间内完成报名的,将根据城区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通过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方式选拔学生。科学合理划定城区学校招生片区,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或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按照《九江市柴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顺位排序办法(试行)》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区教体局相对就近协调安排入学。(招生片区范围见附件)
2. 对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的界定。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须为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且权证性质及用途为住宅,认定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购房合同需要通过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部门进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且产权性质及用途为住宅(交房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均不能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依据。多人持有的房权份额,其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房屋产权份额须高于51%(含51%)。居住证、房屋租赁备案(需要通过当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未及时办理居住证的入学对象,可以提供监护人在本地的务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租房合同及社区出具的实际居住的证明,将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
适龄儿童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入学的须符合户籍要求:适龄儿童及父母任一方户籍均在学区内,且户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适龄儿童可以凭监护人或祖父母(外祖父母)自有的拆迁安置房入学(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3个月水电发票),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证明的二手及以上的拆迁安置房不作为入学依据。适龄儿童凭监护人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无证自建房入学的需提供社区出具的自建房证明及3个月水电发票。个人户籍“空挂”或“搭户”在柴桑区的适龄儿童,原则上按家庭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3. 执行入学优待政策。对符合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各类优待对象,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执行落实。
4. 重点项目拆迁户子女在入学方面按区政府有关规定或会议纪要精神执行。
5. 师大附中继续招收足球特色班。七年级足球特色班招生计划50人,八年级足球特色班招生计划30人,具体招录办法见《江西师大附属柴桑区实验学校足球特色班招生方案》。
6. 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重点关注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有针对性地加强入学保障和教育关爱。
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经商人员子女入学,小学统一安排到师大附小就读,初中学生由区教体局根据实际居住地结合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7. 设置共享学区。为缓解柴桑区第三小学(南山路校区)新生入学压力,在与柴桑区第一小学学区交界处设立共享学区(具体范围见招生片区范围示意图)。共享学区内的一年级新生,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可自由选择到区一小或区三小(南山路校区)就读。一经选择就读学校,在小学阶段内,不得申请转学到其他城区小学;共享学区的非起始年级学生不能以共享学区政策申请转学。共享学区政策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
8. 为优化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柴桑区狮子街道中心小学和柴桑区第四中学于2026年春季撤并。自2026年秋季起,世居在狮子街道且户籍在狮子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可分别安排到柴桑区第四小学和柴桑区第三中学就读。
9.转学安置。城区小学、初中转入学生原则上由区教体局根据城区小学、初中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区一小、区三小(南山路校区)、区四小、师大附中不接收非政策性范围内的任何转学生,原则上同城学校之间不转学。
区一小学区转学生统一安置到区二小或师大附小。
区三小(南山路校区)学区转学生统一安置到区三小(沿河南路校区)或师大附小。
区四小学区转学生统一安置到区二小或师大附小。
师大附中学区转学生统一安置到区二中或区三中。
10. 从2026年秋季学期开始,鼓励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充分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师资结构、生源情况、教育质量等实际情况,逐步有序降低起始年级(一年级、七年级)班级规模,推动小班化教学从形式创新向内涵发展转变。
四、有关规定
(一)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要求,规范学籍建立、更新、变动管理,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注册和审核学籍,按规定要求做好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异动处理和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确保“学籍系统数据与学校实际班级一致、班额一致、人籍一致”。要健全完善学籍管理长效机制,常态化做好学籍规范管理系统运用,定期核查学籍信息情况,坚决杜绝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违规借读等问题。
(二)全面实行“公民同招”。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全覆盖,继续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全区统一管理,在审批区域内开展招生,优先满足辖区内学生入学需求。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愿意到民办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须携带经学生与家长共同签名的就读申请书到民办学校报名,由民办学校审核汇总后,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区教体局上报拟录名单,区教体局审定并办理录取手续。学生一经录取,不再参加公办学校划片入学安排,在小学或初中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入本区城区其他公办学校。
(三)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入学安排。乡镇中、小学新生应在户籍及居住地就近入学就读,户籍和居住地在城区内的中、小学新生,可根据家庭合法常住居住地段就近到城区公办中、小学入学就读。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也可以根据家长和学生意愿到民办中、小学就读,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计划。
(四)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起始年级“阳光分班”。严格落实标准班额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有超大班额、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继续按照均衡、随机、公开、稳定的原则实行“阳光分班”,做到方案、程序、结果公开透明,分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过程性资料存档备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随机确定学生、随机确定任课教师团队、每个班级师资均衡配置。分班结束后,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因学生人数减少、学校优化布局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班级建制的,学校需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各中小学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招生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区教体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监管责任制,保证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在考试组织、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关键环节做到精准监管。
(二)推进“阳光招生”。各校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多形式、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
(三)严肃执纪问责。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事关教育公平大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须加强管理监督,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守牢廉洁自律底线,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区教体局将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行为,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本方案及附件由柴桑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1.《柴桑区城区义务教育学区范围及示意图》
2.《九江市柴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顺位排序办法》
3. 《柴桑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2026年秋季起始年级招生计划》
附件1:
柴桑区城区义务教育学区
范围及示意图
一、城区小学
(一)学区范围
1.柴桑区第一小学
以沿河北路与庐山北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至渊明大道,左转沿渊明大道至柴桑路,右转向北至江州大道,左转向西至鸿宾三支巷(沙河路南延伸线),左转向南至渊明大道,右转向西至柳林路,左转向南与沙河河段交汇,左转沿河段向东延伸至双瑞路,右转至庐山西路,左转向东至柴桑路,左转向北至沿河北路,右转向东至学区范围起点位置合围区域。
2.柴桑区第二小学
以庐山南路与庐山西路交汇处为起点,向西至程河路,右转向北至沿河北路,左转向西至柴桑路,左转向南至庐山西路,右转向西至双瑞路,左转至柳林路,左转向南至柴桑路,右转至庐山南路,左转向东至学区范围起点位置(不含冷水村8组地段)合围区域。
3. 柴桑区第一小学与柴桑区第三小学(南山路校区)共享学区
以渊明大道与贤母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沿贤母路至芦竹路,左转沿芦竹路至八里湖大道,左转向南接柴桑路至渊明大道,左转向东至学区范围起点位置合围区域(不含非柴桑区辖区范围)。
4.柴桑区第三小学(南山路校区)
以沿河北路与南山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沿南山路延伸至芦竹路东延伸线,左转向西至贤母路,左转向南至渊明大道,左转向东至庐山北路,右转向南至沿河北路,左转向东至学区范围起点位置合围区域(不含非柴桑区辖区范围)。
5.柴桑区第四小学
南面以高铁大道为界,以高铁大道东延伸线与柴桑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至柳林路,左转向西再向北沿柳林路至双瑞路,向北至沙河河段,左转沿河段向西至柳林路,右转向北至渊明大道,右转向东至鸿宾三支巷(沙河路南延伸线),左转向北至江州大道,右转向东至八里湖大道,左转向北至水葵路,左转向西至沙河路,沿线以西的城区辖区范围(不含城门街道辖区,狮子街道辖区按方案正文规定执行)。
6. 江西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柴桑分校(柴桑区第五小学)
以快速路与庐泉路交汇处沿快速路向西延伸线为界以北的城区辖区范围;北面以高铁大道及东延伸线为界以南的城区辖区范围;东面以快速路与庐泉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至凤凰路,左转向西至庐山南路(含庐山南路以北的冷水村8组地段、庐山南路以南的东面阳光家园3期和世鼎花园小区),左转向西至柴桑路,右转向北接高铁大道东延伸线,沿线以西的城区辖区范围(不含狮子街道辖区)。
7. 柴桑区第三小学(沿河南路校区)
以快速路与庐泉路交汇处沿快速路向西延伸线为界以南的城区辖区范围;以快速路与庐泉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至凤凰路,左转向西至庐山南路,右转向东至庐山西路(不含阳光家园3期和世鼎花园),左转向西至程河路,右转向北至沿河北路,右转向东至南山路,左转向北至江州大道,沿线以东的城区辖区范围。
(二)2026年城区小学一年级划片招生示意图

二、城区初中
(一)学区范围
1.江西师范大学附属柴桑区实验学校(柴桑区第一中学校区):以江州大道与贤母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至芦竹路,左转向西至八里湖大道,左转向南至水葵路,右转向西至沙河路,左转向南至江州大道,左转向东至学区范围起点位置合围区域 。
2. 柴桑区第二中学:以贤母园与贤母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至芦竹路,右转向东以芦竹路东延伸线为界以南的城区辖区范围;以贤母园与贤母路交汇处为起点,向东南沿贤母园边界线一直延伸至塔南路与贤母园交汇处(渊明山庄),向南沿塔南路至庐山西路,左转向东至甘泉路,右转向南沿石门村9组地段北边界线(含周家塘、余家村、916宿舍、原织布厂宿舍)至岳师街道西边界,左转向南至庐山南路顺达汽修厂处,右转向西至柴桑路,右转向北至高铁大道东延伸线,左转向西沿线以东的城区辖区范围。
3. 柴桑区第三中学:以贤母园与贤母路交汇处为起点,向北至江州大道,左转向西至沙河路,右转向北沿线以西的城区辖区范围;以贤母园与贤母路交汇处为起点,向东南沿贤母园边界线一直延伸至塔南路与贤母园交汇处(渊明山庄),向南沿塔南路至庐山西路,左转向东至甘泉路,右转向南沿石门村9组地段北边界线至岳师街道西边界,左转向南至庐山南路顺达汽修厂处,右转向西至柴桑路,右转向北至高铁大道东延伸线,左转向西沿线以西的城区辖区范围(不含城门街道辖区,狮子街道辖区按方案正文规定执行)。
(二)2026年城区七年级划片招生示意图

附件2:
柴桑区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录取顺序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以下情形实行顺位排序招生录取,免试就近入学。
1.有房有户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都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母,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母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房屋权证性质及用途为住宅,同时属于学区范围内[含多人共同持有,学生其父或其母及学生本人房屋产权份额须高于51% (含51%),可合计,下同];法定监护人及持收养证的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上述条件认定。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父母无房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都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同时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无房产。
3.唯一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下同)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户口都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公房承租人为其父或其母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公有住房且在学区范围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无其他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落户在该常住地址。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公有住房、父母无房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都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公有住房在学区范围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无其他房产,落户在该常住地址。
5.有房无户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户口(含集体户口) 不在学区范围内,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房屋权证性质及用途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
6.非住宅有户、无其他房产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户口(含集体户口)都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母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无其他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落户在该常住地址)在学区范围内。
7.有房(无证)有户、无其他房产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户口(含集体户口)都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未取得权证的自建房或小产权房,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其他学区范围内无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落户在该常住地址)在学区范围内。
8.公有住房或非住宅、另有房产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户口都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或其母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公有住房或非住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父母在城区其他学区范围内另有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落户在该常住地址)在学区范围内。
9.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父母有房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都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或公有住房或非住宅)同时属于学区范围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其他学区范围内另有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落户在该常住地址。
10.有户无房或有房(非住宅)无户类
适龄儿童少年和其父母户口(含集体户口且落户满三年)在学区范围内,但家庭实际居住地为租赁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等有效证明)属于学区范围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在城区其他学区范围内无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
适龄儿童少年和其父母户口(含集体户口且落户满三年)在学区范围内,但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无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任一方户口(含集体户口)在城区范围内但不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父母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房屋权证性质为非住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其他学区范围内无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落户在该常住地址)在学区范围内。
11.无户有房(无证)、无其他房产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和其父母户口(含集体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且户主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家庭实际居住地(房屋为未取得权证的自建房或小产权房,房屋实际拥有人为其父母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其他学区范围内无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在学区范围内。
1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儿童有户类
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在学区范围内,户主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权证性质为住宅且在学区范围内,同时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无房产。适龄儿童户口不在学区范围内的,以上条件不作为入学认定依据。
13.无户租房类
适龄儿童少年和其父母户口都不在城区任何学区范围内,但家庭实际居住地为租赁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等有效证明)属学区范围内,且该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在城区其他学区范围内无权证性质为住宅的房产。
附件3:
柴桑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
2026年秋季起始年级招生计划

(来源:柴桑教育发布)
编辑:王嘉琪
责编:肖文翔
审核: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