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版九江市儿童福利保障政策28问,一文说清→

5月27日 14时 阅读 30724

5月25日,“九江民政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九江市儿童福利保障政策28问(2026年版)》,从“孤儿福利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福利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儿童收养政策”五个方面,通过问答形式,详细解答了江西省九江市最新的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一起来看——

目录

一、孤儿福利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保障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福利保障

四、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五、儿童收养政策

















孤儿福利保障

1.哪些儿童可认定为孤儿?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①父母双亡;②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③父母双方失踪。民政部门排查时,需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等材料。

2.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

答: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94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市城区每人每月1650元、非市城区每人每月1450元。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身份及监护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发放。

对于18岁前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的人员,继续按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流程为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续发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应届生提供录取通知书,严格履行承诺制,入学后补充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非应届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已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儿童不再享受低保、特困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未满18周岁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3.孤儿在医疗康复领域享有哪些政策?

答:(1)具有江西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照料护理补贴。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制定。2026年补助标准为:市城区每人每月1675元,非市城区每人每月1560元。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已全额领取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可同时享受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2)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享有“明天计划”(即“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补助,项目内容包括资助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等。

4.“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如何申报?

答:(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逐级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

(2)社会散居孤儿自行在定点医院进行诊疗康复,医疗费用与院方结清后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资助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填报单位,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

5.孤儿可享受什么助学政策?

答: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国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享有“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资助。被纳入的孤儿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资助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符合对应就读条件的超龄续发人员,可同时享受续发政策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保障期间,应始终符合原孤儿(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认定条件。

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相关就读情形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以上就读情形中,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超过学制规定年限(复读)等情形不在保障范围。

6.“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如何申请?

答:由受助孤儿本人提出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需重复申请。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向机构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保障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答: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或者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①重残;②重病;③服刑在押;④强制隔离戒毒;⑤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⑥失联;⑦被撤销监护资格;⑧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市城区的每人每月1650元、非市城区的每人每月1450元,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发放。

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过程中“父母失联”如何认定?

答:①一般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向申请人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②不具备公安部门接警处置的情形。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10.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与残疾孤儿保障标准一致。具有江西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照料护理补贴。2026年补贴标准为:市城区每人每月1675元,非市城区每人每月1560元。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照料护理补贴。已全额领取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可同时享受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有什么助学政策?

答: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享有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符合对应就读条件的超龄续发人员,可同时享受续发政策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保障期间,应始终符合原孤儿(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认定条件。

以上就读情形中,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超过学制规定年限(复读)等情形不在保障范围。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如何申请?

答:助学金由资助对象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经民政部门确认,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按月或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资助对象本人的银行卡。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福利保障


13.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哪些儿童?

答: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具有九江户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15.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如何申请?

答:由儿童监护人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①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感染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③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经审批后按月足额直接拨付至监护人账户。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关爱保护




16.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是指哪些儿童?

答: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三个月内未返家一次)或一方外出务工(三个月内未返家一次)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困境儿童是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缺失的留守儿童等。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基本信息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17.困境儿童探视巡访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江西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探视巡访工作规程》,由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民政服务站经办人员、村(居)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负责,以上门探访为主,特殊情况采取电话联系、视频连线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围绕围绕“一问、二看、三讲、四服务”(一问:问具体需求。二看:看儿童个人状况、看监护状况。三讲:讲道德、讲安全、讲法律法规。四服务:以需求为导向适当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生活帮助服务、学习辅导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心理慰藉服务)展开,动态记录儿童基本信息变化,开展政策宣传、资源链接等工作,建立关爱服务档案,及时上报儿童困境情况。困境儿童至少每月上门探访1次,对重点儿童或特殊节点适当增加探访频次。

18.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政策有哪些?

答: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是指为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状况“建档—识别—评估—干预—转介—跟踪—巩固”全链条服务体系,对评估为绿色、黄色、橙色、红色评估等级开展定期评估、结对关爱、精准帮扶、转介救治等跟进服务。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卫健、妇联、残联、红会等配合实施。

19.困境儿童的一般报告和强制报告情形有哪些?

答:一般报告是指基层儿童工作人员发现的非紧急情况,建立主动发现救助机制,向上级报告处理,情形包括:儿童基本信息变化,如留守、困境的状态变化等;需要提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情况;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困难和挑战等。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规范,情形包括:对实际探访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诱骗、被组织流浪乞讨、监护缺失、失学辍学等,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















儿童收养政策

20.公民发现弃婴后应如何处理?

答:第一时间向所辖村(居)委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21.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答: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2.收养人需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条限制);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三十周岁。

23.收养子女的数量有何规定?

答:无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条限制)。

2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亲属收养除外)。

25.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有何特殊规定?

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限制。

26.继子女收养有何特殊规定?

答:继子女收养要经过儿童生父母同意,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的子女”限制,不受22条限制。

27.儿童收养评估流程与内容是什么?

答:评估流程有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内容有基本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等。

28.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除?

答:(1)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诉讼解除:一是因存在违法行为解除。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因关系恶化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来源:“九江民政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毕典夫

责编:肖文翔

审核:吴雪倩

评论

下载掌中九江

扫描二维码下载,或者点击这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