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月28日 14时 阅读 31447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全流程监管,近日,九江市正式印发《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是建设宜居城市、增进民生福祉的直接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健全从立项、设计、施工到验收、养护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提升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有必要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立项审批、施工设计、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办法》明确适用于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内容涵盖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以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在部门职责方面,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城管、住建、发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水利、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对工程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工作,设计方案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施工图审查环节,《办法》规定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符合施工许可申领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质量安全监督方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监管,重点监督苗木、种植土、置石等材料质量,亭台廊榭等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以及地形整理、假山建造、苗木吊装等关键施工环节。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监督,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养护期内的养护管理,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养护管理责任人办理移交。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九江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了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将为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打造最美长江沿岸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九江日报记者 周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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