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抓!

1月21日 09时 阅读 29711

野生动物

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平衡

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日

九江市公安局柴桑分局快速出击

依法查处一起涉林非法狩猎案件

以实际行动筑牢

辖区生态保护的法治防线

案例

近日,狮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辖区内使用弹弓捕猎野生禽类。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将正在实施狩猎行为的嫌疑人孔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野生禽类1只,以及弹弓、夜视仪等狩猎工具若干。

2026年1月12日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该禽类为环颈雉(俗称野鸡),属于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对控制农林害虫、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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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孔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民警已将查获的环颈雉妥善放归野外,让其重返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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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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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有”野生动物?
“三有”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都是“三有”野生动物。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仅仅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不能抓,“三有”野生动物同样不能,我们常见的壁虎、麻雀、中华蟾蜍(癞蛤蟆)、家燕、黄鼬(黄鼠狼)、野兔、野鸡、刺猬、喜鹊、各种蛇类等都是“三有”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非法猎杀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狩猎法规,触犯任意一个“四禁”(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均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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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柴桑公安)

编辑:吴晨

责编:肖文翔

审核:吴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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