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九江一男子被行政拘留2日

1月6日 15时 阅读 29646

1月5日,一男子罗某因在高层建筑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被依法行政拘留2日。

2025年12月8日,罗某在八里湖新区一栋高层建筑内的商铺使用电焊作业时,被巡逻民警发现。经调查得知,罗某自购电焊机,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电焊进行动火作业,且在动火作业前未向建筑管理单位申报动火作业审批,未明确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责任,未做到动火作业前“六个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罗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新区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来源:八里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编辑:王嘉琪

责编:肖文翔

审核:吴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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