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确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基金

7月5日 08时 阅读 31889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归属谁?

物业与业主如何分配收益?


记者7月4日获悉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联合印发

《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

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进一步规范

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意见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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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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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业主大会成立前后公共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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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基金


此外,意见明确,公共收益一般可以用于9种情形: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照明、消防、监控、水泵、防雷装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业主大会筹备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决定的给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或者补贴;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等业主共有设施设备增设费用;经业主大会决定抵扣应当由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或者支出。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编辑:王文婧

责编:肖文翔

审核:吴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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