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开车不慎发生事故后
正确做法是留在现场
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
然而却有人妄想逃脱法律责罚
上演“偷梁换柱”的戏码!
近日,九江共青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方某的报警,称其驾驶小轿车在创业路老九饭店路段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接报后,事故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报警人方某自称是小轿车驾驶人,因开车时犯困导致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民警发现事情并没那么简单。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后,民警发现,事发时小轿车驾驶人的特征与方某存在差异,存在“顶包”嫌疑。民警继续深入取证,在确凿的证据下,方某终于承认自己并非肇事司机,而是替好友吴某“顶包”的事实。随即,迅速传唤吴某到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在证据和事实面前
吴某承认发生事故后
因害怕承担责任
打电话叫好友来“顶包”
我和朋友在吃宵夜时喝了一瓶啤酒,直至20时47分,我独自驾驶小轿车由创业路金城家苑驶入创业路,行驶至创业路老九饭店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吴某
发生事故后
吴某担心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被处罚
因此未及时报警
反而是打电话给好友方某
让他来“顶包”
而接到电话的方某也十分“仗义”
二话不说前往事故现场
并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人
当天晚上,我接到吴某的电话,他说喝酒开车出了事故,叫我到现场去帮他“顶包”,随后吴某离开事故现场。当时我觉得事情不大,我和吴某认识十多年了,就想帮帮他。——方某
以为自己“仗义”顶包
就能掩盖好友交通肇事的事实?
谎言总是会被戳破的
最后
二人双双被拘
吴某因在道路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方某因包庇吴某发生交通肇事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言,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造成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
不但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酒后驾驶就是拿生命在冒险
为逃避责任而找人“顶包”
更是不仁不义、漠视法律之举
开车上路如不慎发生事故
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调查
找人顶替或肇事逃逸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九江公安、共青公安)
编辑:方旬瑜
责编:肖文翔
审核:熊焕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