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分期付、新机天天换”“月付一杯奶茶钱,新机拿到手”……近年来,随着网络租赁平台不断兴起,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通过“租”而不是“买”来满足对数码产品的追求。然而,看似轻松的“低门槛”租赁消费背后,却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手机租赁违约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位本想“轻松拥有新机”的“00后”小伙,因无力履约、不归还租赁手机,最终站上了被告席。
2024年4月,被告吴某通过网络“某某租”平台,与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租赁一部全新苹果15 Pro Max手机,租期一年,月租金666.60元,总租金为7,999.2元,合同约定首期付款后每月按时缴纳租金。此外,租赁该手机押金高达9,999元,买断价为1.2万元。
然而,吴某在支付首期租金后,未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自2024年5月起拖欠租金且未归还手机。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提起诉讼。吴某在法院传票传唤下亦未到庭应诉。
庐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原告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在支付首期租金后,未继续履约,构成违约。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判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手机赔偿款1.2万元、逾期利息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法官有话说:
看似划算的租赁手机方式实则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租赁手机前要充分考虑自身消费能力,签订电子租赁合同时要细心阅读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约履行,出现争议后要及时处理并充分维权,勿因追求时尚或攀比心理而陷入债务困境。如今,许多年轻人认为“租商品”比“买商品”更经济,却往往忽视了长期履约的成本。这种消费方式容易让人产生过度消费的心理依赖,刺激非必要消费,导致履约不能,产生高额债务。消费者应合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理性消费,量入为出,莫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本原创内容版权归掌中九江(www.jjcbw.com)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谢绝转载。
编辑:方旬瑜
责编:肖文翔
审核:吴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