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离婚后仍享村集体分红权利!柴桑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4月10日 07时 阅读 31883

近日,柴桑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作出判决。原告蔡某因离婚后被村组排除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之外,提起诉讼维权。法院最终判定,蔡某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同等补偿权利,判令被告村组向其支付补偿款1万元。日前,这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离婚不等于失权,村组拒发补偿款惹纠纷

蔡某于1993年通过婚姻落户至九江市柴桑区狮子街道龙岗村五组,婚生的两个孩子户口也在该村。2018年,蔡某与丈夫离婚,但她和两个孩子仍居住在该村,户籍也未迁出。2023年,该村集体的两个水塘共计27.4879亩被征收,获得补偿款246万余元。村组经会议决定,将补偿款按每人1万元标准分发给243名村民。然而,蔡某却未被列入分配名单。

蔡某诉称,尽管自己仍在村内生活、户口未迁出,且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村组却以其“已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应得的补偿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她多次向村组、街道及妇联反映无果,最终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补偿款1万元及代理费2900元。

村组辩称“投票不分”,法院明确法律红线

村组方面辩称,虽然起初打算给蔡某等人分红,但后来通过村组会议投票表决,决定“对包括蔡某在内的4名离婚妇女一律不予分配”。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的户口仍在村组,且持续在村内生活,因此依法应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法院认为,村组通过投票方式剥夺其应得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村民会议不得因妇女婚姻状况剥夺其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被告村组应向蔡某支付征收补偿款10000元。

妇女离婚后不应被“集体排除”

法官说道,妇女因婚姻迁入农村集体组织并形成户籍关系后,即获得成员资格,妇女离婚后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仍享有集体分红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自动丧失。村组不得以“村民会议”或“群众表决”方式剥夺其合法权利。该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合法权益的坚定保护,更警示全国范围内一些仍以“婚姻身份”歧视农村妇女的村组组织: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版权声明

本原创内容版权归掌中九江(www.jjcbw.com)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谢绝转载。


编辑:王文婧

责编:肖文翔

审核:杨春霞

评论

下载掌中九江

扫描二维码下载,或者点击这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