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九江11个县市区!这些行为全面禁止!

2月26日 16时 阅读 32227
为了保护九江庐山机场(以下简称九江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九江庐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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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九江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主要涵盖本市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庐山市、湖口县、永修县、都昌县、瑞昌市、德安县、武宁县、共青城市等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九江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九江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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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或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  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的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放风筝等;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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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飞行安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飞行管制部门和九江机场分公司。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无人机、动力伞等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吴晨

责编:钟千惠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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