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记者从《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针对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围绕犬只免疫、登记和收容救助,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一条。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城市管理区,主要指市辖区、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条例》规定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公安机关为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管、卫健、市监等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针对群众对一户饲养多犬的投诉较频繁的问题,《条例》明确九江市养犬实行限养管理,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得超过两只。针对饲养犬只会提升疾病传染风险的问题,《条例》明确九江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养犬人应为所养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针对目前九江市养犬登记制度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条例》要求,在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登记条件、程序、时限,增加变更、注销登记和犬牌管理的规定,打通各个工作环节“壁垒”形成“闭环”,使得登记制度更具操作性。
《条例》还专门就携犬出户行为规范做了细化,从牵引、禁入场所、不得乘坐公交车、排泄物清理、主动避让等进行列举式规定。比如,携犬外出应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博物馆等场所及其他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重点景区、公园等区域。对避免犬只肇事和肇事发生后养犬人不得隐匿、转移犬只以及公安机关可以扣押肇事犬只等方面做了明确。
(来源:大江网记者 周如熠 钟良)
编辑:吴晨
责编:钟千惠
审核: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