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采江砂?判刑+罚款!

2024-06-05 07:37 阅读 2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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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3日,瑞昌市法院宣判了一起长江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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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非法盗采江砂4000余吨,价值24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瑞昌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被告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瑞昌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喻世冲】

“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他们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就是要以最严密的法治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以案释法,发挥环境司法的评价、指引、教育、宣传功能,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理念,更加珍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来源:瑞昌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文婧

责编:钟千惠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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