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九江浔阳区法院)
编辑:魏菲
责编:刘芸
审核:杨春霞
扫描二维码下载,或者点击这里下载
©2015-2024 掌中九江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
联系电话0792-8505892
赣ICP备13005689号
赣公网安备3604030200017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612024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