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李先生在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套韩国保健品,服用后感觉头晕不适,诉至法院。日前,瑞昌市法院审理了这起产品销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瑞昌某珠宝店退还货款20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万元。
2023年5月7日,李先生在网购平台上找到一家名为某珠宝商行的店铺,从中购买了名为“北朝金装锦盒包”的韩国进口保健品4盒,单价598元,优惠后支付2000元。李先生还向被告客服人员详细咨询了该产品的服用方式及主要功效。
服用几天后,李先生感觉不适,又仔细查看商家寄来的产品,发现其中无食品、保健品中文批号以及药品中文批号,也无中文标签,其中只有一张韩文说明书。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李先生认定该产品无保健品功效,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在与被告沟通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出售的产品,未用中文表明主要成分,该产品没有商品批号,不符合进口食品安全标准。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购商家将商品在网站公开上架销售,视为代购商家已经取得现货商品的所有权,该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无论发货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此类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若代购商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则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周晓琪 九江日报全媒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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