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黄某系原告刘某女儿的初中教师。因女儿中考成绩不理想,刘某与黄某达成协议,由黄某向刘某女儿的中考报考志愿提供教育咨询服务。
刘某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咨询服务条款,条款载明:如遇不可抗拒的政策变动因素,或因咨询学校相关政策而造成报读不成功的,服务方将退还家长所交报读教育咨询服务的所有费用。黄某提供某学校三二分段的教育咨询服务,并向刘某收取36000元服务咨询费。但是,刘某女儿未被该学校录取。刘某多次向黄某要求退还咨询费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通过微信签订的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协议的内容,刘某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黄某提供咨询服务等相关渠道,使其女儿被目标学校录取。但在此过程中,刘某女儿未被目标学校录取,鉴于此,刘某向黄某支付了服务费用,但未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且黄某亦同意退还教育服务费,故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魏菲
责编:刘芸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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