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来了→

8月18日 19时 阅读 29035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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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投资领域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资金安排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注意事项



严格落实“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市政府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


可简化程序的项目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按照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项目需要重新履行或变更审批手续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重新按原渠道报送预算评审:

(一)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的;

(二)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

因质量或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边施工边办理财政投资评审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等佐证资料。

工程款支付规定



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并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吴晨

责编:肖文翔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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