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回复: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申请人一年内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来源:“中国·九江”网)
编辑: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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