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时,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相关级别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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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吴晨
责编:肖文翔
审核:吴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