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一男子报警反被拘,咋回事?

2月16日 09时 阅读 31666

“110”报警电话

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热线”

然而有些人却将其当成发泄的工具

谎报警情

占用警务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

扰乱正常的警务工作

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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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吗?

我女朋友被人侵犯了

快去抓他!”

2月9日凌晨1时许

修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接到县城居民梁某亮报警

称其女朋友被一陌生男子

带至宾馆遭受了侵犯

梁某亮还称

多次电话联系女友

但电话均无人接听

微信消息也未回复

请求民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

刑侦民警迅速出警

并将梁某亮报警中

“涉案”男子小袁以及“受害人”小英

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

梁某亮报警所说事件纯属子虚乌有

经询问

梁某亮如实交代了自己虚构事实

谎报警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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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小英系梁某亮前女友

分手后梁某亮心有不甘

多次找小英复合

小英不同意

近日

梁某亮发现小英和男子小袁在一起

便心生不满

于是拨打报警电话虚构了这起事件

意图报复对方

目前

违法行为人梁某亮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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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 方 提 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谎报警情

占用公共资源造成警力浪费

严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有可能让真正有需要的群众

得不到及时救助

请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切勿把报警当儿戏

来源:修水论坛)

编辑:方旬瑜

责编:钟千惠

审核: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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