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生意之本,是企业获得商业成功的基石。日前,鹰潭市一家企业在与九江经开区一家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却违背诚信原则,发生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上了法庭。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属于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是典型的失信“老赖”。
原告九江市经开区某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与被告鹰潭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公司),于2023年8月签订了一份《柳工产品分期买卖合同》,约定鹰潭公司向经开公司购买一台机型455的柳工装载机,总售价31万元,首付2.6万元,剩余款项分六个月付清,每月10日还款。
合同签订后,经开公司如约交付了以上设备,直到同年11月,鹰潭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除首付款之外的剩余款项。经开公司多次电话催收,对方拒不接听,上门催收,仍被拒之门外。经开公司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严重侵害,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2024年3月,经开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鹰潭公司应在今年3月、6月、9月分三期向经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8万元,利息3000余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1万元。如若到期后鹰潭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则违约金提高至7万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果不其然,鹰潭公司在9月17日调解协议约定之时,仍未如约支付款项,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开区法院法官深入鹰潭调查,冻结了鹰潭公司账户,并将其法定代表人传唤至法院。经调查,鹰潭公司虽有暂时的资金紧张,但是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之所以多次“赖账”,是想着能赖一日就一日,等企业有闲钱了再付不迟,未曾顾及经开公司的权益。本着息事宁人,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开公司自愿放弃了违约金,而鹰潭公司也如约支付了款项,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对于生意人来说,诚实守信是建立长期商业关系的基础,商人必须与客户、合作伙伴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人民法院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会依法秉持善意文明理念,法理并用、情理结合,守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九江日报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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