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马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法规
依法养犬 文明有你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19、20、21、22、23、31、45、46、47条规定,由公安部门管理的,犬只饲养人应当履行下列法定责任:
1、饲养犬只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并登记挂牌;
2、犬只饲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
3、饲养犬只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养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扰民;除工作犬、导盲犬以外,其它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禁入区域;遛犬必须牵犬绳(链),主动避让他人。
犬只饲养人有上述不履行法定责任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1、不给犬只登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2、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处罚款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
3、在城市管理区内,犬只饲养人法定责任有第3项不履行行为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法养犬,文明有你!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
(来源:浔阳公安)
编辑: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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