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
试用期刚结束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某公司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500元,每月休息4天,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止,试用期自2021年8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
试用期期间,黄某在中秋节和国庆节均存在上班打卡记录。2021年11月19日,某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24日,黄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令某公司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220元。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录用原告时已明确告知录用的具体条件及考核标准、未对原告进行入职培训、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等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安排黄某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调休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情形。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原告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9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也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王文婧
责编:刘芸
审核: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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