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3-05-18 1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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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2023年查处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评批复年处理低浓度化纤副产品硫氢化钠为27200吨,2022年该公司实际处理低浓度化纤副产品硫氢化钠105330.85吨,超过环评批复量的30%,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处理结果】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规定,超产能30%以上生产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2023年3月6日,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4月24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该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超过30%,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对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环评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江西某防腐保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露天喷漆案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2023年首例查处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案。

【案件简介】

2023年1月5日,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对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江西某防腐保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工人在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从事预制钢喷砂喷漆作业,未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造成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1月5日当天对该公司的生态环境问题展开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江西省环境保护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九江市浔阳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落实,及时消除环境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对违法企业具有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同时,执法人员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为企业下一步工作安全开展提出了有效建议,帮助企业规范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


武宁县某贸易中心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武宁县倾倒工业污水污染自然水体首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2日19时,经群众电话举报,有人在武宁县新宁镇花棚村一组沙田河流域上游河床倾倒工业废水。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勘察,于20时07分到达现场。经现场勘察,发现一辆车牌为赣GLK877的后四轮蓝色货车停放在花棚村至石坪村的沙田河流域上游(坐标:N29.160726°;E115.110592°)的岸边,准备向河流倾倒(排放)工业废水。通过联合公安机关调取道路监控最终锁定武宁县某贸易中心通过货车将厂内的工业废水倾倒到武宁县新宁镇花棚村的小河内。

【处理结果】

经取样检测,武宁县某贸易中心倾倒排放废水中钒超标了335倍、砷超标了4.95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银、锌、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3年1月12日,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中,我们得到启示,一是要加强环保普法宣传。虽然当前生态文明理念宣传越来越广,大部分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仍有个别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环境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二是要及时处理群众信访件。这次案件是群众电话信访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前往事发现场处理,排放的污水将造成更大的污染事故。三是证据固定和保存要及时。在不知晓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先行扣押车辆,再与公安部门联合调取视频监控,最终找到污水源头企业。四是后期污染消除处置得当。在完成笔录、取证等工作后,责令企业及时安排人员将倾倒废水点抽干,并运至工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九江市某玻璃纤维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查处的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日,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九江市某玻璃纤维厂落实环保整改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废污泥年产量约1.5吨,每月产量约120公斤,废丝年产量约100吨,每月产量约10吨,该厂在环保整改期间,未落实环保整改要求,未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没有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导致污泥、废丝不可追溯、可查询相关信息缺失。

【处理结果】

九江市某玻璃纤维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2022年11月7日,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2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厂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12月27日,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一般固废管理台账是生态环境部门管理、检查企业固废的重要凭证和重点内容,一般固废产生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一般固废管理台账、如实公开公示污染物信息,进一步完善一般固废管理制度,同时规范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保证其真实、准确性,这是广大企业必须履行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自证守法的重要基础,通过此台账清晰记录,了解企业各类固废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一般固废可追溯、可查询,进一步提高防范违法风险。 



(来源:九江生态环境)



编辑:魏菲

责编:刘芸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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