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非法买卖“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犯罪问题持续高发,形成黑灰色犯罪链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7月5日,修水县公安局发布关于涉电诈“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参与跑分或组织跑分的涉案人员,情节严重的,将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
修水县公安局
将部分参与涉电诈“两卡”人员
被判处刑罚情况予以公告
张某剑,男,32岁,修水县太阳升镇幸福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邱某,男,24岁,修水县义宁镇桐源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邱某,男,26岁,修水县义宁镇桐源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九千元,上缴国库。
邱某星,男,24岁,修水县义宁镇桐源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上缴国库。
邱某旺,男,24岁,修水县义宁镇桐源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元,上缴国库。
熊某,男,25岁,修水县太阳升镇农科所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元,上缴国库。
何某荣,男,22岁,修水县溪口镇大石口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强,男,23岁,修水县大椿乡大港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余某,男,32岁,修水县渣津镇光华南路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车某生,男,48岁,修水县马坳镇樟树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陈某,男,36岁,修水县漫江乡宁红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
李某,男,32岁,修水县溪口镇田仑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楠,男,32岁,修水县太阳升镇洋湖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龚某旺,男,23岁,修水县黄坳乡九龙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元,上缴国库。
邱某望,男,21岁,修水县黄沙镇李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1、买卖、出借对公账户以及银行卡、手机卡等是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会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影响贷款、办理支付业务,还可能涉嫌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能贪图私利触碰法律底线!
2、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综合修水县公安局)
编辑:魏菲
责编:张江艳
审核:姜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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