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推进湘赣边区域合作示范区和人才跨江合作示范区建设,推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提升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通了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面向各地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跨地区职称信息核验查询服务,分批实现在线核验。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在办理中、初级省外来浔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时,对通过全国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查询核实的省外来浔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免予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关文件等材料,直接予以办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确认层级:
根据《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 (赣人社发〔2012〕31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确认。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市直的,由市直单位核实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确认;属县级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确认。
确认对象: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赣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赣前已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确认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途径取得并被核准;
2.来赣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按规定缴交了社会保险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赣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申办材料:
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应在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下列确认材料:
1.《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资格审批机关公布结果的相关文件;
6.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省、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省、设区市级军转办开具的安置通知)复印件一份。
(来源:九江人社)
编辑:钟千惠
责编:吴雪倩
审核:杨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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